烟草行业到底有没有吊销许可证的说法?笔者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后来仔细一研究,发现的确不一样,《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上明确有吊销许可证,但是《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许可证管理办法(51号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2号令)等烟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一个法条提出了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说法,但是实际上,我们专卖执法人员对此知之甚少,甚至在许可证处理问题上用词非常混乱,思路也不是很清晰,有说“收回”的,有说“吊销”的,有说“取消”的,有说“注销”的,反正很少听到标准的法律用语,期望通过此文予以匡正,并试图分析其中道理。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没有吊销之说,按照烟草行业法律规定,标准讲法应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上明确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由此可以理解,这是对烟草专卖许可的事后监督和检查行为。
此后的发改委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承袭了实施条例的这种说法,第四十五条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今年工信部12号令《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同样明确了这样的说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更进一步统一口径。
二、为什么会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不太一样?
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肯定优先适用《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规定呢?他合法不合法呢?
笔者认为这种提法的是因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先制定于《行政许可法》,而几乎同时与《行政处罚法》起草、颁布。三个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在所难免。一直延续至今。其合法性不容置疑。
三、为什么现在还坚持用这样的说法?
第一,这样的提法避免了行政处罚法上很多繁琐的程序问题。严格意义上来讲,可以说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不是行政处罚行为,不必遵循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虽然今年的工信部12号令第四十四条说这一行政行为也是行政处罚,这里的效力是待定的,因为作为部门规章没有权力认定和解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这是肯定的。
第二,这种提法更符合烟草执法的实际。总所周知,各级烟草专卖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权力非常有限,如果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可以很多许可证是没有办法“吊销”的,所以这种提法一直延续至今,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还可能会延续。
当然有些省份地方性法规有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不在此讨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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